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悉尼领事馆
抄送:澳大利亚大移民部
题目:关于黄女士护照延期被拒的问题
中国驻悉尼领事,
兹就中国公民黄佳珍女士在澳内修炼法轮功而被悉尼领事馆拒延护照一事,本协会拟向领事提出如下问题:
一、黄女士修炼法轮功是个人的信仰自由权利,既受澳大利亚的宪法保护,亦无违反中国的宪法。据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且不受侵犯。然而领馆要求黄女士答应放弃修炼法轮功作为给予黄女士护照延期的前提条件。当黄女士不答应时,领馆即拒延护照,并没收原有护照。请问以上所为,是否符合中国宪法中有关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政府已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Internation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二、由于黄女士的护照已过期,又被领馆没收,黄女士已无法持中国护照在澳大利亚或其他国家安全、自由地旅行,无法依据中国护照这一法定中国公民身份文件要求中国政府的外交和领事保护。因此,护照延期被拒等于事实上剥夺了黄女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中国公民身份。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国籍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丧失,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综上规定,除非黄女士已加入外国国籍或申请放弃中国国籍,中国的任何机构无权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剥夺黄女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籍。
现黄女士既未加入外国国籍,又无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请问领馆可否因黄女士修炼法轮功而拒延护照,从而在事实上剥夺了黄女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籍?
望领事就以上问题给予书面答复。
此致
敬礼
澳洲公众支持法轮功信仰权利协会
200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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